[摘要] 去年6月初,打算在太原买房的男子陈,经中介公司介绍,认识了准备卖房的男子王。按照《房屋转让协议》约定,要求王双倍返还定金、赔偿佣金。可是,王只同意返还两万元定金。于是,陈将王告上法庭。
2013.1.11 多云周五万柏林区法院
王因自身违约行为被判双倍返还陈定金4万元,并赔偿中介4000元。
去年6月初,打算在太原买房的男子陈,经中介公司介绍,认识了准备卖房的男子王。
陈说,当时王出售的房产位于太原市兴华街附近。因交通相对便利,他一眼便相中了。最终,经过讨价还价,双方商定房价为40万元。中介公司的4000元,由陈支付。几日后,陈支付了王两万元定金,两人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但此后,事情便没了下文。
此后,中介公司几次催促王尽快交房、办理过户手续,可王总是找理由拖延,不是单位有事,就是家人病了,走不开。事情发展到最后,王索性说了实话,“这房子,我不想卖了。”
为此,陈按照《房屋转让协议》约定,要求王双倍返还定金、赔偿。可是,王只同意返还两万元定金。于是,陈将王告上法庭。
庭审中,王辩称,“这房子卖不得。”原来,早在2009年,其就已经将房屋做了借款抵押,所以《房屋转让协议》应根据“不可抗力”中止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对此,法官解释,法律中的“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但王所称的债务原因并非“不可抗力”因素。为此,法院判决王反悔卖房的行为构成违约,理应按照协议双倍返还定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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