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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公示 征求龙城各界意见

山西晚报  2012-01-09 00:00

[摘要] 保护范围内禁止非修缮工程,据山西晚报报道,为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构建完善的历史建筑保护体系,建设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太原市城乡规划局编制了《太原市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规划》,并于近期在太原市城市规划展示大厅征求各界意见。截止时间为1月11日。

保护范围内禁止非修缮工程,据山西晚报报道,为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构建完善的历史建筑保护体系,建设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太原市城乡规划局编制了《太原市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规划》,并于近期在太原市城市规划展示大厅征求各界意见。截止时间为1月11日。

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和较高历史文化价值、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包括反映一定时期城市建设历史与建筑风格、具有较高建筑艺术水平的建筑物,以及重要的名人故居和曾经作为城市传统文化载体的建筑物。本规划保护主体为2009年9月市政府公布的首批历史建筑目录,共13类、58项、232处。根据价值与特色评估,这些历史建筑有的延续了明太原县城的文脉,有的是中国近代化历程的先锋,有的是新中国建国初期重工业发展的典型遗存,还有的是地方民居遗存、时代特色建筑、老字号、革命纪念建筑等,其中建设年代的是关帝庙,建造年代约在明嘉靖前,建设年代最晚是20世纪80年代的认一力饭庄。

根据保护规划方案,对上述历史建筑都将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分为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两个层次。保护区是历史建筑本身的保护范围,包括建筑本体及其围合的院落和必要的消防通道。风貌协调区考虑历史建筑的外部环境,控制一定范围内新建建筑与历史建筑的协调,保证历史建筑景观不受破坏。

保护区为历史建筑保护的底线,不因历史建筑所处的地段不同或其它外部原因的不同而不同。保护区内除相关部门批准的对历史建筑进行必要的修缮、加固及复原等建设项目外,不得进行任何其它建设工程。在风貌协调区内,不得建设危及历史建筑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历史建筑的环境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新建、改建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其风格、高度、体量、色彩均须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严格遵照规划规定的建筑限高、建筑层数、建筑密度进行建设,其设计方案经市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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