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房子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在这个城市生活的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同时也事关太原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12月22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房子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在这个城市生活的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同时也事关太原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12月22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太原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报告了审议和修订情况,对房地产转让、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等百姓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更加切实的修改。据了解,该条例有望在本次会议上通过。
太原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孟凡政介绍,在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后,法制委员会会同多个部门对审议意见进行了研究,并征求了各方意见,组织了专家论证等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在房地产转让问题上,将房地产转让细分为商品房转让和存量房(即俗称的二手房)转让两个部分。在二手房转让中规定,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因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或因继承、遗赠取得房屋权利等情形,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转让房屋时应缴纳不少于出让成交价格百分之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同类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的,按照评估价格计征税费。
买房后市民最关心的就是什么时候能拿到大红本。一些专家也提出应当明确购房后产权证的办理程序和时间。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办理商品房转让,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双方共同申请。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做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
在房屋租赁问题上,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三方面内容。一是进一步明确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类型,如属于违法建筑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等;二是增加规定房产、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建立房屋租赁信息共享制度,公安机关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登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均应查验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等内容;三是增加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房屋租赁工作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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