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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卖村中集体土地获利 太原一村委会主任获刑三年

三晋都市报  作者:程培青 杜伟  2010-07-14 08:51

[摘要] 身为村委会主任的刘某,不是带领村民勤劳致富,而是把目光盯在了村中的土地上,一宗35亩的集体土地就卖出了近260万元的“好价钱”。当然,刘某也因为自己卖地的行为触犯了法律。7月13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身为村委会主任的刘某,不是带领村民勤劳致富,而是把目光盯在了村中的土地上,一宗35亩的集体土地就卖出了近260万元的“好价钱”。当然,刘某也因为自己卖地的行为触犯了法律。7月13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两万元。而刘某所在的村委会,也领到了法院15万元的罚金。

2007年8月,小店区某村村委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村委会主任刘某主持该村村委会、党支部开会研究后,与山西某公司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非法将该村集体土地35.529亩(未来利用地)转让给山西某公司用于建设混凝土搅拌站,山西某公司以7.30万元/亩的价格支付该村村委会259.37万元。庭审中,被告村委会辩称,涉及被转让的土地,专门召开过会议,并且有会议纪要,地的性质是非耕地,是集体行为,不是个人行为,卖地的钱也发放下去了,个人没有贪污,而且收购土地的公司也解决了部分就业问题。刘某认为自己不是为牟取私利卖的地,而是为解决村民就业和带动村民共同致富,大家一致通过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山西某公司,该款到账后已给全体村民分配下去。

最终,法院以被告人刘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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