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退役军人服役期间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认定问题的通知》,退役军人在我市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服役时间认定为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与在地方缴存时间合并计算,这样就增加了退役军人的缴存时间认定,增加了退役军人公积金贷款的额度,结合上次的公积金还款政策变化,对于退役军人来说是利好的公积金贷款政策。
通知主要要点:
1.服役期间认定为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退役军人在我市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服役期间认定为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与在地方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2.按照个人档案批准入伍时间和批准退出现役时间核定服役时间。退役军人服役时间可依据本人档案中《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复印件中登记的批准入伍时间核定;退役时间依据本人档案中《退出现役登记表》复印件中登记的批准退出现役时间核定;
3.贷款套数按照太原市公积金中心贷款套数标准认定。在服役期间已申请使用过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无法查询的,由退役军人本人书面填写公积金贷款次数承诺书,按我中心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标准政策执行;
4.按月领取退休费的退役军人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已经按月领取退休费的退役军人,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各承贷部门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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