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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条件标准一样 山西推动非户籍人口城市落户

中国山西  2017-04-21 07:29

[摘要] 省政府近日同意《山西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实施。我省将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为目标,推进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省政府近日同意《山西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实施。我省将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为目标,推进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尊重群众意愿

“十三五”期间,城乡区域间户籍

迁移壁垒加速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2个百分点以上。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4%,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比2013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

我省将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带动新增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赋予各地更多操作空间,鼓励各地创造典型经验。

在此过程中,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严格防止“被落户”。

拓宽落户通道

我省将全面放开建制镇和中小城市落户限制。鼓励太原、大同两市结合实际进一步放宽市辖区落户条件。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全面放开四类人员落户限制。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在我省城镇区域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实施激励政策

我省将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省级财政安排资金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奖励资金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并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较好的市、县及中小城镇给予奖励。各市、县要将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同时,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按照以人定地、人地和谐的原则,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完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机制,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合理用地需求。

维护农村权益

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建立覆盖全省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健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服务体系和纠纷调解仲裁体系,确保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积极稳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在农村集体组织内部建立农户“三权”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结合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工作,完善宅基地用益物权的权能及实现形式,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分配权不变。允许进城落户人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鼓励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做好城市保障

各地要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适当放宽户籍、住房、财产和收入等准入条件,将有稳定职业、稳定收入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大专院校毕业生等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打通库存商品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渠道,采取政府购买或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面向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配租。鼓励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购房。农业转移人口在当地购买商品住房的,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实施购房补贴。扩大农业转移人口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放宽贷款发放条件,支持其在城镇贷款购房。

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规范接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规定参加就业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进城落户农民可按规定在落户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完善并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妥善处理医保关系转移中的有关权益,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基本医保参保人能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连续参保。

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

完善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按规定程序纳入户籍所在地生活保障范围。

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与当地学生平等对待和免试就近原则,简化优化入学手续,满足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入学的基本需要,确保在学校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中对进城落户农民子女与本地户籍学生一视同仁,不得向进城落户农民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落实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按照“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原则,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子女的学籍转接和管理工作,为进城落户农民子女转学升学等提供便捷服务。

缩小待遇差距

我省将推动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鼓励各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差距。省政府将督促各市加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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