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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易地扶贫搬迁山区群众跳“穷窝”可获补3.88万

山西晚报  2016-07-06 09:58

[摘要] 为了帮助山区群众跳“穷窝”拔“穷根”,我省启动了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计划从今年起到2020年逐步完成全省易地扶贫搬迁任务。设区的市扶贫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市扶贫公司),为本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市级投融资主体,主要承接省扶贫公司提供的本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

为了帮助山区群众跳“穷窝”拔“穷根”,我省启动了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计划从今年起到2020年逐步完成全省易地扶贫搬迁任务。易地扶贫搬迁钱从哪儿来?怎么拨付?资金如何监管……7月5日,《山西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明确了我省易地扶贫搬迁统一建房住房及配套设施补助标准及相关资金的筹集、拨付等。

省扶贫公司为全省项目省级投融资主体

《办法》规定,山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省扶贫公司),将是我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省级投融资主体,统筹全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负责省开行、省农发行贷款的统贷统还。

设区的市扶贫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市扶贫公司),为本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市级投融资主体,主要承接省扶贫公司提供的本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

县级项目实施主体,为本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承接市扶贫公司提供的本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负责项目行政审批手续办理、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申请、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项目验收等工作。

省扶贫公司资本金由地方政府债券和专项建设基金等资金注入。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债务发行管理有关规定,综合考虑贫困搬迁项目需求,确定其发行规模和期限,一次性发行后注入省扶贫公司作为项目资本金。专项建设基金,由省开行和省农发行各按50%的份额,全额注入省扶贫公司作为项目资本金。市扶贫公司资本金由省级财政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和本市财政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注入。

省级财政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由省财政在市扶贫公司正式成立后一次性注入市扶贫公司作为项目资本金。市级财政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由市级人民政府在市扶贫公司正式成立后原则上按照不少于省、市1:1比例一次性注入市扶贫公司作为项目资本金。

贫困搬迁项目资本金包括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专项建设基金等资金,其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全部下达后,因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建设投资增加,进而形成的资金缺口,由市、县财政统筹解决。

资金由省扶贫公司统筹安排统一拨付

《办法》明确,省发改委在收到国家发改委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的20个工作日内,要将计划下达至省扶贫公司,并抄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财政资金30日内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的投资计划将资金拨付至省扶贫公司,由省扶贫公司统筹安排,统一拨付。

省扶贫公司根据各设区市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工程进展及项目审批手续情况,按时将贫困搬迁项目资金和同步搬迁资金拨付至市扶贫公司。市扶贫公司在省扶贫公司项目资金到达账户后,根据各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进展情况,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各县易地扶贫搬迁共管账户或县级项目实施主体。农户自建住房的,用于住房建设补助的资金直接补助到农户,由农户自行建设住房。

统一建房的农户自筹资金在其购买住房时支出。

对贫困搬迁资金和同步搬迁资金分别建立台账制度

《办法》规定,贫困搬迁资金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搬迁人口建设住房和必要的附属设施,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实施土地整治和迁出区生态修复。我省统一建房住房及配套设施补助标准为人均补助3.88万元,其中:建房补助2.5万元、基础设施0.75万元、公共服务设施0.63万元。《办法》表示,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调剂使用建房补助与配套基础设施补助、公共服务设施补助。其中,建房补助与基础设施补助调剂比例控制在10%以内,基础设施补助与公共服务设施补助调剂比例控制在20%以内。公共服务设施补助不足部分,通过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解决。易地扶贫搬迁与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对象重复的,只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策。

分散安置建档立卡贫困搬迁人口建房人均补助2万元。

土地整治和迁出区生态恢复资金,由市县两级根据规划要求和项目实施资金需求,按照建档立卡贫困搬迁人口每人不超过1.62万元的额度提出贷款需求。

同步搬迁资金用于同步搬迁人口住房建设补助。补助标准人均1.2万元。

我省将对贫困搬迁资金和同步搬迁资金分别建立台账制度,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每笔资金都要做到可复核可追溯

《办法》规定,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按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管理,依据规定和项目指定的用途使用。各县均应设立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共管账户,承接市扶贫公司提供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共管账户(单位账户)由县级财政、扶贫开发部门共同管理,共同签字核报。市、县整合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搬迁项目商业开发、土地出让等相关资金也要及时划归共管账户。《办法》明确,各级财政、扶贫开发、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对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使用的监控管理,实行台账管理制度,做到审核记录、账目清楚,每笔资金可复核、可追溯。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将实行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县级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扶贫公司及当地财政、扶贫开发、发展改革等部门及时上报项目进度及各类资金使用情况。市扶贫公司汇总后应及时向省扶贫公司及市财政、扶贫开发、发展改革等部门报送。省扶贫公司汇总后应及时向省财政、扶贫开发、发展改革等部门报送。省扶贫开发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分类汇总上季度项目进展,将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专项建设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拨付额度、长期政策性低息贷款发放及余额,以及农户自筹资金到位等情况报国务院扶贫开发办、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省开行、省农发行、省市扶贫公司将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发现截留、挤占、挪用贷款资金等问题,有权停止办理相关项目资金的发放和支付,直至收回资金。《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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