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3月1日,上午房管局将太原市有五证的项目开发商到房地局参加会议,请开发商于近日准备五证、一照、一资质,以及销控表,所有太原开发商不得超预售销售。太原房管局将从4月1日起对太原楼市各个项目进行明查,之后房管局会再进行暗访,望各开发商引起重视。
文件正文:
太原市房管局文件
并房【2014】1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销售市场监管的
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
为了进一步净化房地产销售市场,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同时提高我市房地产企业的管理水平、服务意识和诚信经营意识,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市场监管的通知》和《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的通告》等文件精神,我局将对房地产销售市场进行全面整顿,全面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整治内容及要求
为了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针对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以及我们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一下内容重点进行明确和要求:
1.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设立展示中心、售楼场所进行宣传、销售,并严格按照核准范围进行销售。其他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楼座不得销售,在宣传广告、展示沙盘中必须撤销或明确标注为"不可售";
2. 必须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将下列内容进行公示:
(1) 五证一照一资质:《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开发资质; (2) 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全部可售房源信息、楼盘销控表及"一房一价"表,销控表必须有明确房号、销售状态和购房人信息等内容; (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3.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中介机构必须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我局备案后方可代理销售商品房;
4. 必须严格遵守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地方出台的限购、限贷等相关政策;
5. 商品房销售人员须在一段时间内经培训合格并取得《商品房预销售人员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工作;
6. 商品房销售人员需挂牌上岗、诚信营销,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欺骗购房者。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立即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自纠,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重点针对以上内容进行完善,并在30日内整改完毕。
二、 检查及处理
从4月1日开始,我局将针对全市所有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对通知中所列的内容以及商品房售后出现的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对本通知中的整改内容及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纠正。对未积极整改或拒不改正的,将查封售楼场所、暂扣预(销)售许可并停止网签,按法律规定上限进行处罚。我局加强后续督促和检查工作,并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销售市场。
对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等商品房售后出现的突出问题我局也将依法进行查处。
三、 工作要求
1.充分认识,高度重视。规范商品房销售不仅有利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快速发展,也有利于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经营水平和影响力,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充分认识到本次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扎实开展工作、真正抓出成效。
2.认真整改,积极配合。各个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对照通知内容,认真组织自查自纠,积极进行整改。同时要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积极改正并配合主管部门工作,将依法查处督促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3.总结经验,健全机制。通过本次检查行的,要认真总结经验,掌握我市商品房销售市场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日常巡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商品房预销售的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附:售楼销控表
太原市房产管理局
2014年2月25日
房屋销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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