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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家庭共有房屋分割问题的困惑

劳动报  2012-04-08 00:00

[摘要] 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在实践中常会遇到家庭共有房屋分割的案件。如果仅是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相对容易;而大量婚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房屋不仅是夫妻二人共有,还可能包括父母子女间的共有关系,该共有房屋因涉及第三方权益,无法在离婚诉讼中直接分割,而只能在离婚后进行确权或析产诉讼解决。

编者按: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在实践中常会遇到家庭共有房屋分割的案件。如果仅是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相对容易;而大量婚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房屋不仅是夫妻二人共有,还可能包括父母子女间的共有关系,该共有房屋因涉及第三方权益,无法在离婚诉讼中直接分割,而只能在离婚后进行确权或析产诉讼解决。

共有房屋的性质,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不同性质的共有房屋,对共有人财产权利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因为在财产分割时,前者是按共有人所占比例(通常是出资份额)进行分割,后者是不考虑出资额进行的平均分割。

而在实践中,房地产交易中心未必在产证上标注房屋共有关系的性质,当涉及第三方享有产权的房屋时,要通过确权诉讼才能明确各自的份额。这时产生了一个现象:购房时出资少或未出资的一方,往往希望房屋共同共有,以分得平均份额;出资较多的一方往往希望房屋按份共有,以保护自己的出资利益。

怎样确定房屋共有关系的性质?目前主要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该规定非常重要,而且在很多时候都是法院判定共有关系性质的直接根据。

然而有一个重要问题,《物权法》或相关司法解释始终未能明确,这就是关于家庭关系的定义。首先,家庭关系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却在严格的法律条文中出现,并影响着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在对该条文释义中却没有说明其界定的范围,这必然会产生很多无法解决的争议。

本律师经历一个房产诉讼案件,夫妻双方结婚后,男方父母出资一大部分,小夫妻出资一小部分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四人共同在该房屋内生活,产证上写有小夫妻双方和男方母亲的名字。

几年后男方母亲要求析产,法院按照按份共有确定了产权份额,并给老夫妻很大的财产比例。因为法院认为小夫妻是一个家庭,老夫妻是另一个家庭,故房屋性质是按份共有的。法院的说法,其实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也没有依据表明其说法是错误的。对于家庭关系界定的尺度,在法庭上成为争议焦点。

我们认为,夫妻结婚后组成新的家庭,为此,夫妻关系一定是家庭关系;然而,家庭关系绝不仅仅是夫妻关系,否则物权法就不会只规定了家庭关系,而没有写成夫妻关系。然而什么是家庭关系?是仅指夫妻关系吗?还是夫妻与未成年子女的关系?或是夫妻与未结婚前的子女关系?是否包含了共同生活的成年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抑或是包含非共同生活的成年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甚至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子女的大家庭关系?对此,还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需要进一步明确以避免审判结果的不确定性。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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