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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房产案例: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能否要回

山西晚报  2012-04-06 02:00

[摘要] 宋某和李某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近日,李某发现,宋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将该共有房产变卖。请问,李某该怎么办?能取消交易吗?如果已经过户,那么李某的损失由谁来承担?

案例:

宋某和李某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近日,李某发现,宋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将该共有房产变卖。请问,李某该怎么办?能取消交易吗?如果已经过户,那么李某的损失由谁来承担?

解答:

为此,记者采访了太原市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栾晓霞。律师认为:若是宋某婚前购买的房屋,依法属于宋某的个人财产,不需要李某的同意,就可自由处分。但夫妻婚后购买的共有房产,卖房时就一定要经过李某的同意。案例中宋某单方出卖共有房产,需区分具体情形:

1、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房屋尚未过户的,因未经过共有权人李某的同意,李某可主张合同无效。且依据新出台的《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李某还可以在婚内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签订的合同中有关于宋某违约应双倍返还首期付款或者定金的约定,该约定依法无效。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至终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无效后,宋某依据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买房人,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共有权人主张合同无效,买房人在买房事宜上显然有审查不严的责任,所以对合同的无效,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2、房产已经过户,且符合法定的其它条件的,李某无权要求追回该共有房产,只能在离婚时要求宋某赔偿损失。

上述《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事实上,如果李某作为共有权人已经登记,买房人很难善意取得,因为买卖夫妻共有房屋、办理房产过户过程中,都需要另一方到场签字;另一方因正当原因不能到场的,需要向另一方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将身份证原件交由受托人。否则,即属于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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